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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郝欣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郝欣在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任职期间,将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冠以营业部名义并发布期货市场研究分析文章,未恪尽职守,未勤勉尽责,职业道德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郝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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